在Java 語言中, 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 是支援抽象類別定義的兩種機制。正是由於這兩種機制的存在,才賦予了Java強大的物件導向能力。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間在對於抽象類別定義的支援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換,因此許多開發者在進行抽象類別定義時對於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選擇顯得比較隨意。其實,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對於它們的選擇甚至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理解是否正確、合理。本文將對它們之間的差異進行一番剖析,試圖提供開發者一個在二者之間進行選擇的依據。
理解抽象類別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語言中都是用來進行抽象類別(本文中的抽象類別並非從abstract class翻譯而來,它表示的是一個抽象體,而abstract class為Java語言中用來定義抽象類別的一種方法,請讀者註意區分)定義的,那麼什麼是抽象類,使用抽象類別能為我們帶來什麼好處呢?
在物件導向的概念中,我們知道所有的物件都是透過類別來描繪的,但是反過來卻不是這樣。並不是所有的類別都是用來描繪對象的,如果一個類別中沒有包含足夠的資訊來描繪一個具體的對象,這樣的類別就是抽象類別。抽象類別往往用來表徵我們在對問題領域進行分析、設計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對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質上相同的具體概念的抽象。例如:如果我們進行一個圖形編輯軟體的開發,就會發現問題領域存在著圓、三角形這樣一些具體概念,它們是不同的,但是它們又都屬於形狀這樣一個概念,形狀這個概念在問題領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個抽象概念。正是因為抽象的概念在問題領域沒有對應的具體概念,所以用以表徵抽象概念的抽象類別是不能夠實例化的。
在物件導向領域,抽象類別主要用來進行類型隱藏。 我們可以建構出一個固定的一組行為的抽象描述,但這組行為卻能夠有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方式。這個抽象描述就是抽象類,而這一組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作則表現為所有可能的衍生類別。模組可以操作一個抽象體。由於模組依賴一個固定的抽象體,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許修改的;同時,透過從這個抽象體派生,也可擴展此模組的行為功能。熟悉OCP的讀者一定知道,為了能夠實現物件導向設計的一個最核心的原則OCP(Open-Closed Principle),抽象類別是其中的關鍵所在。
從語法定義層面看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
在語法層面,Java語言對於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給出了不同的定義方式,以下以定義一個名為Demo的抽象類別為例來說明這種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別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別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資料成員,也可以有非abstract的成員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實作中,Demo只能夠有靜態的不能被修改的資料成員(也就是必須是static final的,不過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義資料成員),所有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從某種意義上說,interface是一種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從程式設計的角度來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來實現"design by contract" 的思想。但是在具體的使用上面還是有一些差別的。
首先,abstract class 在Java 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係,一個類別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係(因為Java不支援多重繼承-- 轉注)。但是,一個類別卻可以實作多個interface。也許,這是Java語言的設計者在考慮Java對於多重繼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種折中考慮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義中,我們可以賦予方法的預設行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義中,方法卻不能擁有預設行為,為了繞過這個限制,必須使用委託,但是這會增加一些複雜性,有時會造成很大的麻煩。
在抽象類別中不能定義預設行為還存在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可能會造成維護上的麻煩。因為如果後來想修改類別的介面(一般透過abstract class 或interface來表示)以適應新的情況(例如,添加新的方法或為已使用的方法添加新的參數)時,就會非常的麻煩,可能要花費很多的時間(對於衍生類別很多的情況,尤其如此)。但是如果介面是透過abstract class來實現的,那麼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義在abstract class中的預設行為就可以了。
同樣,如果不能在抽象類別中定義預設行為,就會導致同樣的方法實作出現在該抽象類別的每一個衍生類別中,違反了"one rule,one place" 原則,造成程式碼重複,同樣不利於以後的維護。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間進行選擇時要非常的小心。
從設計理念層面看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從語法定義和程式設計的角度論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區別,這些層面的區別是比較低層次的、非本質的。本小節將從另一個層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來分析一下二者的差異。筆者認為,從這個層面進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質所在。
前面已經提到過,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體現了一種繼承關係,要想使得繼承關係合理,父類和派生類之間必須存在"is-a"關係,即父類和派生類在概念本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對interface來說則不然,並不要求interface的實現者和interface定義在概念本質上是一致的,僅僅是實現了interface定義的契約而已。為了使論述便於理解,以下將透過一個簡單的實例進行說明。
考慮這樣一個例子,假設在我們的問題領域中有一個關於Door的抽象概念,該Door具有執行兩個動作open和close,此時我們可以透過abstract class或interface來定義一個表示該抽象概念的類型,定義方式分別如下圖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Door:
interface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體的Door類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的Door或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的Door。看起來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沒有太大的差別。
如果現在要求Door還要具有警報的功能。我們該如何設計針對該範例的類別結構呢(在本例中, 主要是為了展示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 反映在設計理念上的區別,其他方面無關的問題都做了簡化或忽略)?以下將羅列出可能的解決方案,並從設計理念層面分析這些不同的方案。
解決方案一:
簡單的在Door的定義中增加一個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麼具有警報功能的AlarmDoor的定義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這種方法違反了物件導向設計中的一個核心原則ISP (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在Door的定義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為方法和另外一個概念"警報器"的行為方法混在了一起。這樣造成的一個問題是那些只依賴Door這個概念的模組會因為"警報器"這個概念的改變(例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參數)而改變,反之依然。
解決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ISP原則應該把它們分別定義在代表這兩個概念的抽象類別中。定義方式有:這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 方式定義;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一個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 方式定義,另一個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
顯然,由於Java語言不支援多重繼承,所以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是不可行的。後面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我們一一來分析、說明。
如果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來定義,那麼就反映出兩個問題:1、我們可能沒有理解清楚問題領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到底是Door還是警報器? 2.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沒有問題,例如:我們透過對於問題領域的分析發現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麼我們在實現時就沒有能夠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意圖,因為在這兩個概念的定義上(皆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反映不出上述意義。
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Door,同時它有具有警報的功能。我們該如何設計、實現來明確的反映出我們的意思呢?前面已經說過,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一種繼承關係,而繼承關係本質上是"is-a"關係。所以對於Door這個概念,我們應該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來定義。另外,AlarmDoor又有警報功能,說明它又能夠完成警報概念中定義的行為,所以警報概念可以用interface方式定義。如下圖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void alarm();
}
class Alarm 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這種實現方式基本上能夠明確的反映出我們對問題領域的理解,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意圖。其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關係,大家在選擇時可以作為一個依據,當然這是建立在對問題領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們認為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警報器,同時又有Door的功能,那麼上述的定義方式就要反過來了。
小結
1.abstract class 在Java 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係,一個類別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係。但是,一個類別卻可以實作多個interface。
2.在abstract class 中可以有自己的資料成員,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員方法,而在interface中,只能夠有靜態的不能被修改的資料成員(也就是必須是static final的,不過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義資料成員),所有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
3.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不同。其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關係。
4.實作抽象類別和介面的類別必須實作其中的所有方法。抽象類別中可以有非抽象方法。接口中則不能有實作方法。
5.介面中定義的變數預設是public static final 型,且必須給其初步值,所以實作類別中不能重新定義,也不能改變其值。
6.抽象類別中的變數預設為friendly 型,其值可以在子類別中重新定義,也可以重新賦值。
7.介面中的方法預設都是public,abstract 類型的。
結論
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 是Java語言中的兩種定義抽象類別的方式,它們之間有著極大的相似性。但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往往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因為它們表現了概念間的不同的關係(雖然都能夠實現需求的功能)。這其實也是語言的一種的慣用法,希望讀者朋友能細細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