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問題其實就是一個衝突解決的問題,當同一個元素(或內容)被CSS選擇符選中時,就要按照優先權取捨不同的CSS規則,這其中涉及到的問題其實很多。
首先就是CSS規則的specificity(特殊性),CSS2.1有一套關於specificity的計算方式,用一個四位的數字字串(CSS2是三位)來表示,最終specificity越高的規則越特殊,在優先權判定時也越有優勢。關於specificity的具體計算在各種情況下的數字加成有以下一般規則:
每個ID選擇符(#someid),加0,1,0,0。
每個class選擇子(.someclass)、每個屬性選擇子(形如[attr=""]等)、每個偽類(形如:hover等)加0,0,1,0
每個元素或偽元素(:firstchild)等,加0,0,0,1
其他選擇子包括全域選擇子*,加0,0,0,0。相當於沒加,不過這也是一種specificity,後面會解釋。
依這些規則將數字串逐位相加,就得到最終計算得的specificity,然後在比較取捨時按照從左到右的順序逐位比較。
舉一些例子:
h1 {color: red;}
/* 只有一個普通元素加成,結果是0,0,0,1 */
身體 h1 {color: green;}
/* 兩個普通元素加成,結果是0,0,0,2 */
--後者勝出
h2.grape {color: purple;}
/* 一個普通元素、一個class選擇子加成,結果是0,0,1,1*/
h2 {color: silver;}
/*一個普通元素,結果是0,0,0,1 */
--前者勝出
html > body table tr[id="totals"] td ul > li {color: maroon;}
/* 7個普通元素、一個屬性選擇符、兩個其他選擇符,結果是0,0,1,7 */
li#answer {color: navy;}
/* 一個ID選擇符,一個普通選擇符,結果是0,1,0,1 */
--後者勝出
除了specificity還有一些其他規則
文內的樣式優先權為1,0,0,0,所以總是高於外部定義。這裡文內樣式指形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