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必嚴格遵守這些原則,違背它們也不會被處以宗教刑罰。但你應當把這些原則看成警鈴,若違背了其中的一條,那麼警鈴就會響起。
(1)所有資料都應該隱藏在所在的類別的內部。
(2)類別的使用者必須依賴類別的共有接口,但類別不能依賴它的使用者。
(3)盡量減少類別的協定中的消息。
(4)實現所有類別都理解的最基本公有介面[例如,拷貝操作(深拷貝和淺拷貝)、相等性判斷、正確輸出內容、從ASCII描述解析等等]。
(5)不要把實作細節(例如放置共用程式碼的私有函數)放到類別的公有介面。如果類別的兩個方法有一段公用程式碼,那麼就可以建立一個防止這些公用程式碼的私有函數。
(6)不要以使用者無法使用或不感興趣的東西來擾亂類別的公有介面。
(7)類別之間應該零耦合,或只有導出耦合關係。也即,一個類別要麼同另一個類別毫無關係,要麼只使用另一個類別的公有介面中的操作。
(8)類別應該只表示一個關鍵抽象。包中的所有類別對於同一類性質的變化應該是共同封閉的。一個變化若對一個包影響,則將對包中的所有類產生影響,而對其他的包不造成任何影響.
(9)把相關的數據和行為集中放置。設計者應留意那些透過get之類操作從別的物件取得資料的物件。這種類型的行為暗示著這項經驗原則被違反了。
(10)把不相關的資訊放在另一個類別中(也即:互不溝通的行為)。朝著穩定的方向進行依賴.
(11)確保你為之建模的抽象概念是類,而不只是對象扮演的角色。
(12)在水平方向上盡可能統一分佈系統功能,也即:依照設計,頂層類別應統一地共享工作。
(13)在你的系統中不要創建全能類別/物件。對名字包含Driver、Manager、System、Susystem的類別要特別多小心。規劃一個介面而不是實作一個介面。
(14)對公共介面中定義了大量存取方法的類別多加小心。大量存取方法意味著相關資料和行為沒有集中存放。
(15)對包含太多互不溝通的行為的類多加小心。這個問題的另一個表現是在你的應用程式中的類別的公有介面中創建了很多的get和set函數。
(16)在由同使用者介面互動的物件導向模型所構成的應用程式中,模型不應該依賴介面,介面則應依賴模型。
(17)盡可能地依照現實世界建模(我們常常為了遵守系統功能分佈原則、避免全能類原則以及集中放置相關數據和行為的原則而違背這條原則) 。
(18)從你的設計中移除不需要的類別。一般來說,我們會把這個類別降級成一個屬性。
(19)去除系統外的類。系統外的類別的特徵是,抽像地看它們只往系統領域發送訊息但不接受系統領域內其他類別發出的訊息。
(20)不要把操作變成類。質疑任何名字是動詞或衍生自動詞的類,特別是只有一個有意義行為的類。考慮一下那個有意義的行為是否應該遷移到已經存在或尚未發現的某個類別中。
(21)我們在創建應用程式的分析模型時常常引入代理類別。在設計階段,我們常會發現很多代理程式沒有用的,應當去除。
(22)盡量減少類的協作者的數量。一個類用到的其他類的數目應當盡量少。
(23)盡量減少類別和協作者之間傳遞的訊息的數量。
(24)盡量減少類別和協作者之間的協作量,也即:減少類別和協作者之間傳遞的不同訊息的數量。
(25)盡量減少類別的扇出,也即:減少類別定義的訊息數和發送的訊息數的乘積。
(26)如果類別包含另一個類別的對象,那麼包含類別應傳送訊息給被包含的對象。也即:包含關係總是意味著使用關係。
(27)類別中定義的大多數方法都應在大多數時間裡使用大多數資料成員。
(28)類所包含的物件數目不應超過開發者短期記憶的容量。這個數目常常是6。當類別包含多於6個資料成員時,可以把邏輯相關的資料成員分成一組,然後用一個新的包含類別去包含這一組成員。
(29)讓系統功能在窄而深的繼承體系中垂直分佈。
(30)在實現語意約束時,最好根據類別定義來實現。這常常會導致類別氾濫成災,在這種情況下,約束應在類別的行為中實現,通常是在構造函數中實現,但不是必須如此。
(31)在類別的建構函數中實現語意約束時,把約束測試放在建構函數領域所允許的盡量深的包含層次中。
(32)約束所依賴的語意資訊如果經常改變,那麼最好放在一個集中式的第3方物件中。
(33)約束所依賴的語意資訊如果很少改變,那麼最好分佈在約束所涉及的各個類別中。
(34)類別必須知道它包含什麼,但是不能知道誰包含它。
(35)共享字面範圍(也就是被同一個類別所包含)的物件相互之間不應當有使用關係。
(36)繼承只應用來為特化層次結構建模。
(37)衍生類別必須知道基底類,基底類別不應該知道關於它們的衍生類別的任何資訊。
(38)基底類別中的所有資料都應是私有的,不要使用保護資料。類別的設計者永遠都不應該把類別的使用者不需要的東西放在公有介面中。
(39)在理論上,繼承層次體系應當深一點,越深越好。
(40)在實踐中,繼承層次體系的深度不應當超越一個普通人的短期記憶能力。一個廣為接受的深度值為6。
(41)所有的抽象類別都應當是基底類別。
(42)所有的基底類別都應是抽象類別。
(43)把資料、行為和/或介面的共通點盡可能放到繼承層次體系的高端。
(44)如果兩個或更多個類別共享公共資料(但沒有公共行為),那麼應當把公共資料放在一個類別中,每個共享這個資料的類別都包含這個類別。
(45)如果兩個或更多類別有共同的資料和行為(就是方法),那麼這些類別的每一個都應當從一個表示了這些資料和方法的公共基底類別繼承。
(46)如果兩個或更多個類別共享公共介面(指的是訊息,而不是方法),那麼只有他們需要被多態地使用時,他們才應從一個公共基類繼承。
(47)對物件類型的顯示的分情況分析一般是錯誤的。在大多數這樣的情況下,設計者應使用多態。
(48)對屬性值的顯示的分情況分析常常是錯誤的。類別應當解耦合成一個繼承層次結構,每個屬性值都被轉換成一個衍生類別。
(49)不要透過繼承關係來為類別的動態語意建模。試圖用靜態語義關係來為動態語義建模會導致在運行時切換類型。
(50)不要把類別的物件變成衍生類別。對任何只有一個實例的衍生類別都要多加小心。
(51)如果你覺得需要在運行時刻創建新的類,那麼退後一步以認清你要創建的是物件。現在,把這些物件概括成一個類別。
(52)在衍生類別中用空方法(也就是什麼也不做的方法)來覆寫基底類別中的方法應是非法的。
(53)不要把可選包含同對繼承的需要混為一談。把可選包含建模成繼承會帶來氾濫成災的類別。
(54)在建立繼承層次時,試著建立可重複使用的框架,而不是可重複使用的元件。
(55)如果你在設計上使用了多重繼承,先假設你犯了錯。如果沒犯錯誤,你需要設法證明。
(56)只要在物件導向設計中用到了繼承,問自己兩個問題:(1)衍生類別是否是它繼承的那個東西的一個特殊型別? (2)基底類別是不是衍生類別的一部分?
(57)如果你在一個物件導向設計中發現了多重繼承關係,確保沒有哪個基底類別實際上是另一個基底類別的衍生類別。
(58)在物件導向設計中如果你需要在包含關係和關聯關係間作出選擇,請選擇包含關係。
(59)不要把全域資料或全域函數用於類別的物件的薄記工作。應使用類別變數或類別方法。
(60)物件導向設計者不應讓物理設計準則來破壞他們的邏輯設計。但是,在對邏輯設計做出決策的過程中我們常用到物理設計準則。
(61)不要繞開公共介面去修改物件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