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備案政策試行後(記住只是試行,不是正式),網路上眾說紛紜。 新的備案政策試行方案稱:網站負責人本人攜帶核驗所需證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務單位備案現場辦理核驗手續。接入服務單位在本單位備案現場採集並留存網站負責人彩色正面免冠照(電子照片規格:800×600像素)。備案中心統一製作、提供有標誌的布幕作為拍照背景,照片應顯示拍照時間和背景標誌。
工信部備案核驗既然是試行,就說明核驗還是會根據實際操作有所修改。因為辯證唯物論認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工信部備案核驗如果在實踐中失去可操作性,即是脫離實際、高高在上、沒有深入基層調研!隆安網認為,現場辦理核驗手續不是失去可操作性,而是操作起來會造成兩個最大的後果:一是造成地方壟斷;二是資訊安全;三是給草根站長增加很多費用。
首先為何造成壟斷?因為接入商(IDC)有很多,全國有很多、省份也有很多,當初我在某省的idc接入商買空間,我要現場辦理核驗手續,我要去現場辦理,各種交通、差旅費用多,我只能被迫在當地省份、甚至市裡idc購買空間,各地接入商因地域而依托該項政策的潛規則,各自為政、人為壟斷。全國的idc公司會失去良性競爭。其次,接入服務單位採集網站負責人信息,接入服務單位是企業非政府部門,企業能保證公民的信息不被洩露和用作其他用途?最後,現場辦理核驗手續,一般的idc都是在省、城市,來回增加很多費用,大家有目共睹。草根站長是普通群眾一員之一,沒有深入群眾調查就來個”到接入服務單位現場辦理核驗手續”,也是一種傷害草根站長群眾感情的一種可恥行為!隆安網為工信部備案核驗支招:接取服務單位辦理核驗手續,審核單位現場辦理核查審核手續。且聽我道.....
接入服務單位為核驗手續的第一道門檻,可透過郵寄、傳真、遠端傳送相關證件來核驗網站負責人真實訊息,審核單位現場辦理核驗手續可作為核驗手續的第二道門檻。根據政策法規:審核單位現在是各地的通訊管理局,各地通訊管理局因為人員、機構、經費等原因無法快速審核備案,所以才來個20日的備案,按政府行政效能建設20日是在太長了。既然審核單位是各地的通訊管理局,其實各地通訊管理局可以放權給其下一級相關職能基層部門負責。按現在大部會改革,各地市、縣一級政府也大部製改革了,通信管理局是工信部下屬單位之一,各地通訊管理局可以放權給市、縣一級的工業和信息化局(委)(市級)、經濟貿易及資訊化局(縣級)審核。我滴理由是:
一、工信部已經有實際操作模式借鏡。借鏡模式就是目前家電下鄉管理的模式,家電下鄉銷售點管理,就是由供貨商或企業攜帶相關證明證據到市、縣職能部門,職能部門核驗材料後到現場查看網點後才給予通過。把家電下鄉銷售網點看成一個網站來管理,即各地的網站負責人(站長)按負責人戶口所在地,攜帶相關證明證據到市、縣職能部門現場辦理核驗手續。這樣,站長不但可以減少現場辦理核驗的費用開支,還可以依屬地規範管理。網站出現違規訊息也可以第一時間通知站長刪除。
二、各地通訊管理局下放審核權可以提高效率。各地通訊管理局因為人員、機構、經費等原因,無法提高效率,據我所知,有的通訊管理局的電話都是打不通的,上班打全都是佔線,管理的工作人員不是故意拿起電話不放好,就是不停的打電話核實網站管理(工信部領導不信可以在上班時間核實各省公佈的備案聯繫號碼有多少個打通)。我有個站審核40-50天還沒通過,慶幸通訊管理局工作人員打電話來核實另一個站,我在電話裡提審核40-50天的那個站,才能審核通過(扯遠了)。下方權力後,可宏觀管理市縣的職能部門,給予業務、技術指導等。因為一個縣份的(市、區可能非常多)不可能有很多站長,如果一個縣份有10-50個網站,縣職能部門管理起來綽綽有餘。如果是市級可能工作量會大點,但市級還有各個社區職能部門。
三、各地通訊管理局下放審核權有利市縣公安部門打擊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目前,市縣公安部門打擊網路違法犯罪行為不是很得力,轟動大型網路違法犯罪(色情、詐騙、駭客等)一般都是區級的公安部門介入,下放審核權有利於市縣公安部門對網路違法犯罪行為有預防和監控作用。
四、各地通訊管理局下放審核權有利於市縣宣傳部門監管非法資訊。大家都知道,網路輿情一般都由宣傳部門負責,下放審核權有利於宣傳部門監管非法訊息,出現本地非法訊息及時通知站長刪除,上級下達非法訊息刪除任務,無法通知站長馬上刪除都可以找到站長本人告訴馬上刪除。
當然,各地通訊管理局若下放審核權也存在些弊病,下放審核權到市縣一級,本地網站的網絡輿論、資訊(新聞)輿論監督容易受地方政府施加影響、被潛規則關站。以上是隆安網對新的備案政策試行的一些看法,估計非常膚淺。若主管備案的官員看見,認為有理可採納,認為無理則笑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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