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相關部門加強了手機及網路猥褻色情資訊治理力度,我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中國互聯網絡資訊中心(CNNIC)也接連出台諸多管理舉措,不斷加強域名領域的治理。但有關「個人是否有權註冊使用域名」的爭議也成為眾多媒體和民眾關注的焦點,那麼,個人到底是否有權註冊使用域名?開放個人註冊CN 域名有無法律障礙?為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智慧財產權研究所陳健副教授從法律角度向記者闡述了他的觀點。
個人註冊網域可獲得法律保護
據了解,目前,我國有關網域註冊管理的規範文件,主要由原資訊產業部(現工業與資訊化部)頒布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0日起實施)及中國互聯網資訊中心所製定的《中國互聯網資訊中心網域註冊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2009年6月5日起施行)。其中《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網域名稱註冊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是依法登記並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實施細則》對網域申請主體的這一特殊規定直接將個人排除在了網域申請之外。然而,《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註冊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從條文內容上看,《管理辦法》並未禁止個人註冊使用域名,但《實施細則》規定域名註冊申請者應為“組織”,相當於禁止了個人註冊使用域名的權利,那麼,個人到底有無權利註冊使用網域呢?
對此,陳健副教授表示,從法理來看,當下位法與上位法衝突時,上位法的效力優於下位法。資訊產業部《管理辦法》的法律效力、法律層級高於中國互聯網絡資訊中心的《實施細則》,因此當《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衝突時,《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無效,而應遵從《管理辦法》的規定。
陳健副教授進而解釋:個人是否有權註冊CN域名應以《管理辦法》的規定為準,既然《管理辦法》並未禁止個人註冊域名,那麼,按照「法不禁止即為允許」的法理學原理,個人擁有無可爭議的註冊、使用CN域名權。
據了解,在一些仲裁機構受理的網域爭議案件中,個人註冊使用CN網域的權利也已被承認。 2007年發生的天津伊利薩爾客車製造有限公司申請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將普通網民彭偉個人註冊的irizar.com.cn域名轉移給該公司的案件中,專家組最終裁決駁回了其請求,彭偉成功保住了自己的CN域名。
而從司法實務中,個人註冊使用網域的合法權利也已獲得各級法院(包括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支持和保護。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已經審結的一起網域糾紛的判決書(【2008】一中民初字13024號)中指出,法院認為,「《中國互聯網網域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註冊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等九項內容,從規定可以看出,個人可以成為域名註冊者。註冊實施細則》「雖然在第四條中規定了網域名稱註冊申請者應是依法登記並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但由於《網域名稱註冊細則》的效力低於《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故其相關規定不能適用。
個人域名是國際通行做法
陳健副教授指出:“不論是法理上,還是司法實踐中,個人註冊CN域名的合法權利已經得到認可,而從國際通行做法及促進互聯網發展的角度看,開放個人註冊域名已經刻不容緩。”
首先,開放個人註冊網域是國際通行做法。世界各國和地區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澳洲以及我國台灣地區都已將域名註冊向個人開放,亞洲很多國家,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地區、馬來西亞等都已經開放了個人域名。
其次,不開放個人註冊網域與現行規定相反。根據工業與資訊化部《非經營性網路資訊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個人可開設網站。而在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備案政策等問題的答疑》中明確肯定了個人開辦的網站可以申請備案。因此,個人不能申請註冊域名,就不能創建真正意義的個人網頁,也就不能從事「個體」網上服務和貿易,許多絕佳的商業機會也就會因此喪失。
其三,開放個人註冊網域有利於活躍繁榮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相對於傳統商業的優勢非常明顯,他不僅可以為商家節省成本,同時低廉的價格也深受廣大消費者尤其是年輕人的歡迎。因此,我們或許應有改革開放初期興建「自由市場」的勇氣,允許個人註冊網域以促進網路上「個體戶」的發展。
陳健副教授表示,個人註冊CN域名不僅與個人利益相關,而且對社會、國家、對和國際網路接軌都有重大意義。綜觀網路的發展歷程,全世界絕大部分的網站都是個人建立、個人經營。但由於我國的個人網域註冊《實施細則》的規定與《管理辦法》相衝突,確實為現實中個人申請註冊網域帶來了許多困惑與不便。
訪談最後,陳健副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即在目前域名實名制措施基本奏效的情況下,我國域名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及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應密切配合,及早修訂相關規章、政策,明確保護個人註冊CN網域的合法權益,及早正式開放給個人CN網域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