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電子商務,大家一定會聯想到電子商務模式,毫無懸念,大家都會直接的說出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onsumer)或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甚至還能延伸到C2B(Consumer to Business)、G2B(Government to Business)等n種模式。
百度一下,甚至還有不少地方將「B2C」或「C2C」中的「C」解釋為「Customer」。解釋為「Consumer」的,也幾乎都理解為「客戶」模糊了二者的差異。可能大家都明白,但都已經懶得說清楚了。
我並不是「忽悠」、「學究」甚至「無聊」。這些概念的理解,這和你的業務定位、客戶分析等等有很大的關係。並且相信,大家以後討論平台業務的時候可以減少很多疑惑或困擾。在現實商業環境中,我確實碰到過由於對這些模式理解的分歧,而引起對業務本質的異議!
這裡面有二點要認真界定清楚。
第一點:“C”代表“Consumer”,即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目的並非用於加工、生產或再銷售用途的。是最終使用者(End User)。而Customer,即客戶,泛指商品或服務的購買者,可能是生產廠商、或經銷商或最終消費者。這裡要說明的問題是,如果是企業購買商品是因為自用或自身消費,那麼這個購買行為也應該被界定為消費者行為,不能理解為企業行為。例如,中國石油透過京東網站購買電腦,中國石油的購買行為等同於個人購買行為,充其量只能算大客戶,而京東網站仍屬於B2C網站。
顯而易見:
1/ 原料商品的最終使用者是生產型使用者;消費型商品的最終使用者是消費者(可能是企業,也可能是個人);
2/ CDE類用戶,顯然就是我們平時所指的B2B平台服務對象。如果能更精準的分解到業界,那麼這類產業B2B平台的服務內容可能更深入、更專業,更能吸引業者;
3/ 現在熱門的「B2BC平台」的說法,其實就是為ABC類提供服務的平台,B可能是買家,但同時也可能是賣家。原因是這三者有個共同的焦點「消費性商品」 ;
4/ 在消費型商品流通環節中的中間商(B),作用很微妙。可以說,其行業特徵越明顯,購買的數量、交易的金額就越高。反之,呈現出更多的「消費者」購買特性;
5/ 從購買者身份上去理解,還可以延伸出很多“模式”,但是,好像大多數都沒有實際意義。除非,除非什麼? 除非有明顯的差異化服務空間!
結論:
在非面對面交易的網路時代,對使用者(顧客)的行為分析,比對使用者身分的分析更重要,能更精準地掌握市場。甚至可以更直接地理解為:商品類型(消費型和原材料型)決定平台運營大方向,即,向誰(行為)提供服務。
1/ 提供CDE服務的平台就是純B2B平台,其產業特性絕對不容忽視,它的趨勢是「產業B2B」方向運營,產業B2B平台的服務正從綜合服務(商業資訊服務)走向「綜合+交易”服務;
2/ CB向BA提供商品購買服務,基本上可以歸納為“B2BC”運營方向,主要是針對“消費型商品”,內貿平台和外貿平台是它的細分,嚴格上說只是“交易相關服務」的差異而已。因為,服務的對象基本上沒有差異;
3/ CB提供A商品購買服務,就是B2C交易服務平台,比較容易理解;
4/ A與A直接的交易,就是指集市型的商品交易平台,特徵是平台上被銷售的商品基本上沒有重複性,否則就變成商業行為了;)
第二點: B2B、B2C,或C2C,確切地說,代表的是一種市場取向,是營運方向,是電子商務的營運模式,或是電子商務平台的應用。從平台(或技術)本質上看,經營B2B和C2C的二大業務,對平台的需求基本上差異不大。那麼,電子商務的模式又是指什麼呢? 那我們就要從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來分析闡述:我認為電子商務的聚焦點就是“商務”,而商務的核心內容就是“交易”。那麼,答案就是電子商務的模式(或平台模式)就應該是交易模式。
舉例來說,C2C概念出現在eBay.com流行的時期,當時eBay.com平台是主要為個人用戶提供二手物品買賣的平台。後來,人氣太旺了,很多商家都會透過eBay.com平台販售商品,當然可能也有很多商家透過eBay.com購買商品。網站平台應用程式的多元變化,使得糾結於C2C,B2C失去了意義。順應平台的應用變化,改變平台的營運方向,其實就是適應平台服務對象的改變。但平台還是一樣的平台,即,是促使、保障買賣雙方完成交易的地方。這是交易平台最基本的特性,也就是電子商務的模式。
電子商務模式,即交易模式,我認為最基本的有二種,交易平台型模式(提供交易平台,但不參與交易) 和直接交易型模式(直接參與交易)。留點空間讓大家創新,呵呵
回頭來看針對上面提到幾種營運方向的應用:
說這些有什麼意義呢?
1/ 這裡列出的「(大)B2B」營運模式其實是定位不清,要麼向產業B2B靠攏,要麼向B2BC靠攏,這取決於商品的類型。其實,依照阿里巴巴自己的說法,阿里巴巴網是提供綜合服務的平台,那這顯然不能算是電子商務平台,只能算是商品貿易資訊平台。我的理解是,這是阿里巴巴平台的尷尬之處,船大掉頭難啊。採用「(大)B2B」營運模式的不多,但由於規模太大,太有代表性,所以一定要寫出來,而且還要說明清楚。
還有一點,不知大家有沒有留意,當你閱讀艾瑞B2B報告的時候,關於B2B交易的統計,總有一行小字,說明B2B平台交易數據的統計方式是「交易中有任何一個環節應用到電子化手段”,這寫得的確有技術含量,其實,這也是一種引導。實際上,去年,某些行業的B2B交易平台的確看到線上交易額的明顯上升趨勢。值得關註一下,看看艾瑞什麼時候會改變統計的方法,採用類似B2C平台線上交易規模的統計方法,呵呵。
2/ 個人認為,團購網站的產品功能沒有挖掘徹底,團購的交易模式還以深入探討,如何吸引更多的用戶參與。而且,看看讓企業共同參與的團購平台什麼時候會出現?
3/ 個人理解,當初提出拍賣模式,拍賣平台中的即時購買模式,類似PRiceline.com的反向交易模式,還有最近出現的團購模式,等等,才是電子商務模式的創新。其他的只能算是基於電子商務平台的營運模式的創新,即應用的創新,或是所在產業(非網路產業)的經營上的創新而已。對電子商務模式而言,只是一個翻版應用程式而已。
是不是覺得和實際操作還有些距離呀? 那,再給多你二個理由:分清楚了電子商務模式,即平台交易模式,在某種程度上理解,也就基本確定了公司大致的營運管理架構,確定了業務是針對「商品」還是「供應商」;其次,也決定了網站功能的大致框架,技術開發也明白商品資料從哪裡採集,有幾個「管理後台」需要部署、開發,等等。
這二點是最基本的概念。希望對你的實際操作、營運有幫助。
最後要說明的是,本文並不是想改變大家一貫的對電子商務模式的理解。因為在某些特定的環境下,延用以前籠統的說法也未曾不可。
最後的最後,友情提醒:多討論需求(明確目標客戶!),少談論模式創新,不要糾結與創新而迷失業務的本質和方向。需求創造模式。
- 完-
作者:艾瑞網專家-莊嚴
文章來源:艾瑞網莊嚴專欄轉載請註明出處連結。